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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