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0號
SLDV,103,司促,730,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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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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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