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8號
SLDV,103,司促,378,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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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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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