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達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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