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十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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