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2號
SLDV,103,司促,272,201401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並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澤淮即亞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叁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