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號
SLDV,103,司促,181,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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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賀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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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