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賴儀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榮光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紫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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