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金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東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灃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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