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5號
SLDV,103,司促,1505,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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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強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麟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斌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靜華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江衍珍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學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
  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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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