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強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麟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紹斌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靜華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江衍珍即呂學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學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
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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