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富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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