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0號
SLDV,103,司促,1410,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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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富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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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