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0號
SLDV,103,司促,1370,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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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海
代 理 人 郭東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智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唯羽即葉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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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