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海
代 理 人 郭東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智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唯羽即葉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