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1號
SLDV,103,司促,1251,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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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乃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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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