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婉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燧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婉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320676│燧源、楊寶│8月01日起 │2月11日止 │ │
│ │元 │連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婉婷、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676│燧源、楊寶│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連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0,676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婉婷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燧
源、楊寶連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90,65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婉婷自102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0,676 元,及詳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燧
源、楊寶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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