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清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界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炎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清綢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界元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蔣炎每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味珍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