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7號
SLDV,103,司促,1197,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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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清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界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炎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清綢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界元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蔣炎每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味珍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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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