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叢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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