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6號
SLDV,103,司促,1166,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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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 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慶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871 │     │1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賴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1月05日止累
    計2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21,871元為消費款;1,540
    元為循環利息;2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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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