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US CALV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溢淀即游凱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壹
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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