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66號
SLDV,102,司促,3866,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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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US CALV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溢淀即游凱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壹
  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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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