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涵碧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子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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