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陳美麗即陳美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端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陳美金即陳美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卉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界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振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富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詠晶即許桂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標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拓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春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進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阿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瓊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振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富淞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詠晶即許桂花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標財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拓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陳美麗即陳美麗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
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端揚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陳美金即陳美金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春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進吉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阿章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卉溱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界明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瓊微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