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業(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祿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恒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