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59號
SLDV,102,司促,4959,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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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業(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祿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恒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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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