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49號
SLDV,102,司促,4949,201303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渲蘭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耀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