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進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進聰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614 │ │3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許進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15 日 止累
計58,069元正未給付,其中52,614元為消費款;4,555
元為循環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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