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86號
SLDV,102,司促,4886,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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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素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志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彩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美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清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富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銀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羽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淑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翠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黃秀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連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承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素珍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志峰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彩霞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鈴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清惠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富強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銀英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羽翎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純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翠花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金龍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黃秀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連興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承訓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華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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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