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57號
SLDV,102,司促,4857,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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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敏菊即翁顏敏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柒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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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