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立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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