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43號
SLDV,102,司促,4843,201303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立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