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暐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議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瑄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旭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誌宏即徐瑞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暐雄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議元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瑄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旭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誌宏即徐瑞宏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