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96號
SLDV,102,司促,4696,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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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暐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議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瑄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旭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誌宏即徐瑞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暐雄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議元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瑄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旭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誌宏即徐瑞宏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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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