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秀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明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富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鎂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鑫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美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明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富豪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