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71號
SLDV,102,司促,4671,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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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素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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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