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德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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