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42號
SLDV,102,司促,4642,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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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庭筠即陳柔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庭筠即陳柔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止,尚
  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81,26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4,072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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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