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9號
SLDV,102,司促,4639,201303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政端即李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政端即李宗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止,尚
  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5,800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7,442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
  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