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季容即朱珊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
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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