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83號
SLDV,102,司促,4383,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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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居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杏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琪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琪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吳彩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錦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返還金額,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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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