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緯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國聰、林│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2年2│年息1.83% │
│ │20674 │緯彥 │0月1日起 │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國聰、林│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74 │緯彥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674元,及詳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緯彥前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國聰及案外人吳文芳(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7,50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緯彥自101 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67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國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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