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曼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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