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58號
SLDV,102,司促,4158,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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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曼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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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