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賴良田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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