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10號
SLDV,102,司促,4010,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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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戴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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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