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09號
SLDV,102,司促,4009,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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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鳳綺即張蘭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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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