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鳳綺即張蘭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