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楊城輝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聲請人請
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
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
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 相對人楊城輝自九十七年十一月至一○○年十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但於一○一年十月
二十七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貳元,以
上共計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參元,雖屢經催討,相
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