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31號
SLDV,102,司促,3931,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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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艾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艾君、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44848│束麗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艾君、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4848│束麗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債務人陳艾君於民國92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陳束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64,389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 詎債務人陳艾君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44,848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束麗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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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