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艾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艾君、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444848│束麗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艾君、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4848│束麗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債務人陳艾君於民國92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陳束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64,389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 詎債務人陳艾君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44,848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束麗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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