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08號
SLDV,102,司促,3908,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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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竹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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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