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竹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