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07號
SLDV,102,司促,3907,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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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翠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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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