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70號
SLDV,102,司促,3870,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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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淑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亮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旭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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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