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63號
SLDV,102,司促,3863,2013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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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久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即張琴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萬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叁仟柒
  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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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