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久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溧涵即張琴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萬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叁仟柒
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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