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55號
SLDV,102,司促,3755,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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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李水蓮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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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