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李水蓮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資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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