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749號
SLDV,102,司促,3749,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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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許俊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陳月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元雄
一、債務人孫陳月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壹仟捌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
  人對債務人孫陳月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
  元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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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