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弘
代 理 人 陳佑仲
代 理 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秉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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