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19號
SLDV,102,司促,3519,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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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
  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洪金雯於92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8年11月底積欠聲請人66,479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56,7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716 元整及
     違約金4,057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56,706元整自99年0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 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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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