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62號
SLDV,102,司促,3462,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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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諒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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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