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鐵國際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諒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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