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68號
SLDV,102,司促,3368,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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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胤維即鄭柯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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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