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胤維即鄭柯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