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0號
SLDV,102,司促,2830,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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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建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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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